對近期電子煙法規看法
關於目前行政院修法草案,針對消費者部分說明如下:
目前草案內容提到,使用/持有相關產品,將依照 菸害防制法 規定裁罰 新台幣 3~10 萬元。
首先,我們要先理解一個概念:
《菸害防制法》屬於「行政罰」,並非刑法。
那什麼是行政罰?
簡單來說,行政罰就類似我們平常收到的交通違規罰單,屬於行政裁罰行為,並不涉及刑事責任。
這代表除了開立罰單之外,原則上並不具備刑事案件中的公權力,例如:搜身、搜車、強制搜索等行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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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於這次新增「持有也會開罰」,實際上對現況影響並沒有想像中那麼大。
原因很簡單:
目前「使用」本來就已經會依照 菸害防制法 開罰。
而大多數情況下,會被認定持有,通常也是因為你正在使用,才會被執法人員看到。
所以從實務面來看,這次新增「持有」裁罰,與現在相比,整體變化其實有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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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麼情況比較容易因「持有」而被開罰?
例如:
• 汽車行經臨檢點,車內物品被明顯看見 • 在戶外使用時被執法人員當場查獲 • 產品放置於明顯可見處,被直接辨識
除此之外,一般放在身上、未被看見的情況下,本身並不容易被發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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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次真正比較明顯的改變,主要是「罰鍰金額提高」。
至於執法強度,其實如同一直以來的狀況:
電子煙產品長期都處於禁止規範之下,而「使用可開罰」這件事也早已實施一段時間。
除了上述較容易被發現的情境外,實務上大多數情況並沒有太大改變。
至於未來實際執法力道,我個人的看法如下:
如同我前面提到的,針對「使用」開罰這項規定,其實已經實施一段時間了。
從目前的情況來看,我個人認為 現階段更多偏向於政策上的嚇阻效果,實際執行面相對仍然有限。
原因在於,相關案件對於警政單位而言,並沒有明確的執法誘因。
例如: • 查獲電子煙使用或持有,並沒有額外業績制度 • 針對販售行為,目前也不存在檢舉獎金機制
相較之下,目前執法重點仍然更集中在殭屍煙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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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於一般消費者而言,我認為這次比較偏向「形式上的改變」。
過去很多人將電子煙視為日常替代品;未來在使用習慣上,可能會逐漸轉向更私密的個人空間。
例如不少使用者現在已經慢慢改成:
• 在家看劇的時候 • 看 FIFA World Cup 或其他比賽時 • 和朋友打麻將放鬆時 • 早晨起床後的個人休息時間
有些人選擇電子煙,是因為不想讓身上殘留傳統紙菸氣味;也有人考量家中有孩子、生活環境或個人習慣。
對不少使用者來說,它依然有自己存在的使用需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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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以對我而言,真正改變的其實只是使用場景。
未來公共場所限制會越來越多,外出使用的空間持續縮小。
但回到私人空間、回到家裡,依然可以按照自己的生活方式去使用。
某種程度上,只是從過去較公開的使用環境,慢慢轉變成更偏向居家與個人化的使用習慣而已。